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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充分调动学校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管理文件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湖大科字〔2016〕12 号)。


   第二章  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  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调整如下:
国家级获奖: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特等奖,奖励额度调整为200 万元;
    2.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额度调整为120 万元;
    3.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奖励额度调整为80 万元;
    4.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奖励额度调整为40 万元。
部省级获奖:
    1.部省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杰出贡献奖)及经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杰出贡献奖),奖励额度调整为40 万元;
    2.部省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经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额度调整为30 万元。


第三章  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四条  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ESI 高水平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调整如下:
    新增热点论文: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每期奖励1 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 万元;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每期奖励0.5 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6 万元;其他,每期奖励0.25 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 万元;
    新增高被引论文:通讯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每期奖励0.5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8 万元;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单位,每期奖励0.25 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4 万元;其他,每期奖励0.125 万元,历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 万元。
    第五条  ESI 高水平论文奖励在SCI 分区奖励的基础上,累计奖励,并设置奖励上限,超过部分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  被学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古籍整理著作纳入高水平著作并奖励。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A3 中文期刊纳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相关文章并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 年度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9 年10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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