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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部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时间:2017-01-06

                                                         (2017年1月修订)

  根据湖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的具体精神,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对在岗教授和副教授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基本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所有申请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湖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湖大研字【2014】44号)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二、已经获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教师(2011年之前学校发文认定的博导),申请招收博士生的科研条件为:

    1、近5年主持立项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或国家自科)或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1项及以上。

2、近5年取得学科建设需要的标志性成果(下列条件任选一)

①以第一作者(学生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学部规定的本学科三类SSCI国际期刊(具体见附件)或SCI二区及以上期刊(根据中科院分区),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等校定经管类A1、A2中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短论、会议综述不计)1篇及以上。

②作为负责人获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二等及以上,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等省级政府奖励一等及以上,或者孙冶方经济学奖等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力量奖(其他社会力量奖需要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或湖南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③以第一作者(学生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湖南大学校定重点学术期刊(短论、会议综述不计)或者在SCI三区及以上(根据中科院分区)、S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个人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者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可替代本条规定的论文1篇。

    三、未取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不属于2011年之前学校发文认定的博导),具有教授和副教授(副教授申请博导还应具有1年及以上出国进修、访问、学习的经历)任职资格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生的科研条件为:

    1、近5年主持立项国家课题(国家社科或国家自科基金)1项及以上。

    2、近5年取得学科建设需要的标志性成果(下列条件任选二)

①以第一作者(学生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学部规定的本学科三类SSCI国际期刊(名单见附件)或SCI二区的期刊(按中科院分区),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等校定经管类A1、A2中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短论、会议综述不计)1篇及以上。

②作为负责人获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二等及以上,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等省级政府奖励一等及以上,或者孙冶方经济学奖等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力量奖(其他社会力量奖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或湖南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③以第一作者(学生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湖南大学校定重点学术期刊(短论、会议综述不计)或者在SCI三区及以上(根据中科院分区)、S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若为副教授申请则要求不少于4篇),个人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者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可替代本条规定的论文1篇。

   四、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者,原则上可以申请招收1名博士生;获得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国际合作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当年增加1个招生指标;如果学院博士生招生指标超过当年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人数,将向在研国家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科研贡献突出者、高层次人才倾斜。

   五、取得突出标志性成果者,当其它条件不满足时,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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